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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限期取消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财综字[2000]47号、浙价费[2000]54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2-29 生效日期:2000-12-29
 

省公安厅、省建设厅,各市、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浙江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71号)的有关规定,治安联防费(企业单位消防联防费)、经济民警管理训练费、城乡集体建筑企业管理费等项目的收费期限于2000年底到期,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取消上述收费。同时,鉴于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职能已大部分划转交通部门的实际,经研究,从2001年1月1日起取消公安部门收取的驾驶员培训管理费。现就取消上述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立即通知各执收单位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上述收费,认真做好停止收费的落实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执行。对2001年1月1日后继续收取或变相以服务形式收取上述收费项目的,按国务院281号令规定查处。

  二、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密切配合,督促各收费单位做好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对上述收费项目已领的收费票据做好清理、结报和核销工作。物价部门要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通知各执收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或变更手续。

浙江省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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