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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国债重点技改项目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经贸投资[2001]912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1-09-10 生效日期:2001-09-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信息产业部、国防科工委,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国债重点技改项目实施两年来,在各部门、各地区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工作进展顺利。绝大部分项目开工建设,部分项目已竣工投产,标志性目标取得阶段性成效,这对于巩固和扩大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成果、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据我们调查了解,部分地区、部门和企业仍程度不同地存在对国债项目疏于管理的情况,出现了国债资金不设专户、混用和挪用资金等苗头性问题,影响了国债项目的正常进行。为确保国债技改项目高质量按期完成,现就加强国债技改项目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1、凡已批准立项但尚未开工的国债技改项目,要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各地经贸委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帮助和督促企业做好项目的市场、技术和资金来源、预期投资效益等方面的详尽论证,优化方案。
  2、已列入前三批国债技改项目计划的项目,凡无特殊原因,9月底以前银行仍未承诺贷款的,予以撤销立项。
  3、列入第四批计划的项目,必须在10月底以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银行评估、环保评估等),否则将视情况予以撤销立项。
  4、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各地经贸委必须按时向国家经贸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情况调查表。

  二、加强项目的实施管理
  1、专户管理。国债项目承担企业必须设专户管理国债资金,国债专户只存储和拨付国债资金。国债项目所需的银行贷款、自筹资金等其他资金必须分户存储和使用,不得与国债资金混用。由非基本结算户(一家或多家)银行承贷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设立国家重点技改项目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国经贸厅投资〔1999〕464号文)中的规定对照检查设立专户的情况,凡未按规定设立专户或专户资金使用不规范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对于未纠正的省、市和企业,一经查实将暂停下达国债资金。
  2、落实贷款。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第四批国债专项资金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评审工作的函》(投资〔2001〕34号)要求,各级经贸委、部门和企业要加强与银行的沟通衔接,积极落实贷款。
  3、落实国债资金。各级经贸委与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国债资金的协调落实工作,使国债资金,特别是转贷地方资金按时到位。9月底尚未将已下达的转贷地方资金拨付到企业帐户或截留国债资金挪作他用的,将停止审批该省新的技改项目,不再安排新的国债资金。
  4、变更报批。项目在实施中,若投资主体未改造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发生变化,必须及时按程序报批。
  5、强化跟踪检查。对已下达投资与资金计划的项目,不论中央项目还是地方项目,一律由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统一在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之前,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跟踪表。各省级经贸委必须专人负责,及时了解情况,核准数据,按时上报。
  6、实行目标管理。凡已开工实施的国债项目,必须实行“三包”责任制(包投资、包工期、包质量),按照可研批复的竣工投产时间实行目标管理。

  三、强化设备招投标管理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国债项目实行招标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招标代理业务的质量和效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对逃避招标、假招标、黑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中标商履约情况的监督,提高合同履约质量。

  四、对竣工投产的国债项目及时组织验收
  要建立国债技改项目投产、达标目标责任制,确保项目优质、按期投产。对已建成投产的项目,经过试运行具备验收条件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国经贸投资〔2001〕208号)组织项目验收。对下达投资与资金计划后,因种种原因停止实施的项目,要及时按现行程序上报并办理国债资金退款手续;对超支项目,不再追补国债资金。
  请各地经贸委、财政厅(局)和有关部门将此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一个国债项目承担企业,并对照本通知要求,对国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自查,将清理自查结果和纠正情况于10月底前上报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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