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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南京市劳动保障IC卡收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财综[2001]139号/苏价费[2001]26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8-30 | 生效日期:2001-09-01 |
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收取劳动保障卡及职工工伤证工本费的请示》(宁价费[2001]251号、宁财综[2001]558号)悉。为适应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需要,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福建省医疗保险IC卡等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2001]1321号)有关医疗保险IC卡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工本费核定的规定,现就有关收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参加劳动保障(实行登记、就业、查询、缴费、就医一卡制)对象首次发放劳动保障IC卡时,收取IC卡工本费12元/卡(含卡套)。对遗失、损毁补发的,按15元/卡收取。上述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此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对纳入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线和离休干部等特殊群体人员是否减免收费,由你市自行确定。
二、鉴于职工工伤证工本费收费依据不足,因此,你市发放职工工伤证不得向有关对象收费。
三、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发放IC卡前,应作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在领卡和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政策,以便接受社会监督。发卡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其工本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应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购、建卡方面的开支,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以上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1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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