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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重申城市、农村中小学杂费、借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价费发[2000]41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2-18 生效日期:2000-12-18
 

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最近,有些地方反映在执行中小学收费政策时,对如何界定农村中小学、如何掌握借读费的收费范围提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对城市、农村中小学的划分以及收取借读费的范围重申如下:

  一、城市中小学是指县城及县城驻地的镇以上的学校,其他地方的中小学一律为农村中小学。

  二、借读费的收取范围限于跨省、市、县(市)流动人口的上学子女;由于我省设区城市的行政区划差异较大,区际间是否收取借读费由各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除此之外,学校收取的借读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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