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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徽省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证监机构字[2001]188号 发文机关:商务部
  发文日期:2001-09-19 生效日期:2001-09-19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财政厅《关于申请批准〈安徽省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工作实施方案〉(预案)的请示》(财综字[1999]1312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安徽省财政证券公司证券部、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证券部、合肥市财政证券公司、巢湖地区国债服务部、淮南市国债服务部、蚌埠市国债服务部、淮北市国债服务部、安庆市财政证券公司、六安地区国债服务部转制为证券营业部;宣州市国债服务部转制为证券服务部。阜阳市国债服务部、毫州市国债服务部、黄山市国债服务部、马鞍山市国债服务部、芜湖市国债服务部不具备转制为证券营业部的条件,予以撤销。

  二、上述转制机构通过国债回购业务形成的债权、债务须全部剥离,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须全部归位,违规形成的其他负债须全部清退。

  三、请通知上述转制机构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证券营业部的筹建申请材料和证券服务部的设立申请材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1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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