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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川西环线什邡至彭州公路什邡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交公路[2000]21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2-19 | 生效日期:2001-01-01 |
德阳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川西环线什邡至彭州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德市交(2000)10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川西环线什邡至彭州段长22公里,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1999)10号文批准同意收费还贷公路性质立项。现工程已交工验收,工程总投资3860万元,其中:无偿部分为上级补助396万元,地方自筹800万元;有偿部分为银行贷款2664万元。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同意该项目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有偿投资。
二、收费工作由德阳市交通局领导和组织管理。
三、收费人员在公路部门现有职工中选聘,限定在25人以内。着装人员及数量需报省交通厅核批。
四、试行收费期限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02年6月30日止。试行收费期满一年后按有关规定报送正式收费文件。
五、试行收费标准为:单位:元/车/次
注:1.车辆分类表:
一类客货车:10座(含10座)以下轿车、吉普车、面包车、旅行车,1吨(含1吨)以下小货车,摩托车按一类车减半征收。
二类客货车:11座至30座(含30座)客车,1吨以上至3吨(含3吨)货车。
三类客货车:31座至50座(含50座)客车,3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30卧以下卧铺车,国际标准集装箱车。
四类客货车:50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30卧以上卧铺车。
五类货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
六类货车:15吨以上至25吨(含25吨)货车。
2.以上车型计算不分空、重车。
3.25吨以上重车须按重车通行规定办理手续。
六、收费站(卡)设置:在什邡至彭州段18K处(石板滩)设1个收费站,收费通道4个。
七、收费范围: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车和军车外,其它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收费票据必须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监章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并在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九、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预算外资金,必须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路车辆通行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只许用于偿还有偿投资以及收费路的养护、收费机构及人员、设施等正常开支,不许挪作他用。收费机构及人员、设施等正常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审核后按计划拨付使用。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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