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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财政基本建设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财库[2001]8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8-0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试点项目建设单位: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减少资金拨付中间环节,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财政基本建设资金集中支付工作顺利进行,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市级财政基本建设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若执行中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解决。
附件:重庆市市级财政基本建设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2001年08月0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减少资金拨付中间环节,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1999]5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基本建设资金集中支付(以下简称“集中支付”),是指市财政局将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前期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建安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和征地费等分别直接拨付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专用账户的资金支付管理方式。
第三条 纳入市财政局集中支付管理的建设项目资金,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的资金;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集中支付资金的管理,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包括:对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管理;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项目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等。
第五条 实行财政基本建设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后,建设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权限不改变。
第二章 专户管理
第六条 市级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集中支付办法。由市财政总预算会计在银行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户”,用来核算和反映基本建设资金集中支付的收缴与拨付情况。
第七条 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管理要求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户,用于核算和反映工程建设前期费、管理费等的收支情况。同时,建设单位应将此专户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接受市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施工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的要求开设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和反映工程建安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市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承担多个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在专户下设分账分项目核算。
第三章 集中支付管理程序
第九条 工程建设前期费的支付。
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协议等有关规定,提出用款申请,
报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接到用款申请书后,根据前期工作情况,将工程建设前期费直接拨付到建设单位。
第十条 征地费的支付。
由市财政局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合法手续,视征地进度情况及时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支付。
凡经批准单独设置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可以按规定开支管理费。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如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开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支付由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将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工程建安费用的支付。
工程建安费用,包括建筑安装费用和纳入施工合同范围的其他工程费用等,由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协议等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后,由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用款申请书。市财政局接到用款申请后,根据有关合同、审定的工程预算及投资完成等情况,并结合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将建安费用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费费用的支付。
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支付依据,报市财政局审定拨付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监理费费用的支付。
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协议拨付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锅炉、电梯、中央空调等大型设备和需实行政府采购的材料设备等,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市财政局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实施集中采购。采购完毕后,由市财政局按采购合同、验货证明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供货商。
第十六条 质保金和尾款的支付。
工程及设备的质保金和尾款的拨付根据合同及有关文件规定,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再按合同规定拨付相关单位。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实行基本建设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后,建设单位的会计核算仍依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凡是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建设单位的项目前期费、建管费等,建设单位根据银行收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建拨款;实际支付时,借记待摊投资(或建安工程投资等),贷记银行存款等。
第十八条 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建安工程费、支付给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费、支付给监理单位的监理费以及支付给供应商的设备材料费等,建设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转账通知书及收款单位发票,借记建安工程投资(或待摊投资等),贷记基建拨款。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编报基本建设财务季报、年度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按照国家规定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账务处理、财务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要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财务决算报表是否按期编报;报表内容是否齐全、完整;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建设成本是否真实,交付使用资产是否完整;项目结余资金、基本建设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属财政性投资实行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其招标文书必须事前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第二十四条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开设专户、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未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和做好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市财政局有权缓拨、停拔基本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凡发生转移、挪用、挤占基本建设资金的,以及违反财经法规的,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或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可向建设项目委派财务总监和会计人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未纳入集中支付管理试点的项目或单位,暂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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