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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国税发[2001]21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7-01 生效日期:2001-07-01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免税收入应单独核算,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07月0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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