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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沪宜公路配套道路-嘉黄公路收取贷款道路通行费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价行[2000]192号、沪财综[2000]5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9-05 生效日期:2000-09-16
 

嘉定区人民政府:
  你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开征沪宜公路配套道路-嘉黄公路贷款道路建设费的函》(嘉府函[2000]32号)收悉。经市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沪宜公路配套道路-嘉黄公路收取贷款道路通行费。

  二、通行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通行费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嘉黄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收据。收费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和支付公路日常运营成本、养护费用。

  四、通行费收费期限自2000年9月16日起,至还清贷款后止。期间市政府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嘉黄公路车辆通行收费标准表(略)

上海市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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