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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京国税[2000]18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1-0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新的《税收会计制度》自1999年1月施行以来,通过各级税务部门的努力,使税收会计在加强税收管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工作中也发现有的单位征税前减免税金、欠税、发票保证金未纳入税收会计核算;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没有严格按照税收会计制度要求进行完整核算;以及以个人名义开设存款账户或储蓄存折暂存已征税款未及时入库造成税款延压等问题。存在以上问题主要是由于没有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市局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同时也有核算环节原始凭证传递不顺畅、缺少核算数据等原因。为此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结合《税收会计制度》的规定一并执行。
一、关于征前减免税金的核算
按照《税收会计制度》关于不须缴纳,但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已发生的征前减免税金,应在税收会计核算中反映的规定:
(一)应严格要求纳税人如实申报。即在纳(免)税申报表中准确填写减免税额。
(二)征前减免税款按如下规定计算:
1.征前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税法规定的一档税率33%全额计算,即:
(1)免征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3%
(2)减征的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3%-应纳税所得税×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适用税率
2.流转税的减免税额的来源问题:将在流转税减免办法中另行予以明确。
二、关于查补税金、滞纳金和罚款的核算
查补的各项税金、滞纳金和罚款必须全部纳入税收会计核算,不能只核算已入库部分。稽查部门应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及时将查补款项汇总编制应征凭证汇总单,按规定的期限传递给计会部门核算。
三、关于发票保证金的核算
目前,各单位发票保证金管理办法不尽相同,但必须按照税收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暂收款”和“保管款”科目进行核算。
四、关于欠缴税金的核算
各单位必须将欠缴税金按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并按税收会计制度规定纳入会计核算。
(一)欠缴税金的核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22号)要求,在“待征类”科目下设置“欠缴税金登记簿”,分欠税类别按税种设明细进行核算。
(二)三年以上的欠税转入“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核算时,必须按照税收会计制度规定,经区、县局领导审批确认后,依据“呆账审批确认书”结转。
五、关于集贸个体征收税款的解缴问题
各级税务部门、征收机关自征的税款,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号)要求,及时解缴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银行开设个人储蓄账户或“税款过渡账户”存储税款拖延缴库,更不能将税款存入经费账户并收取利息。
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结合本单位的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对税收会计核算中的问题要认真加以纠正。要增强严格执法意识,抓好基础工作,努力提高税收会计的核算管理水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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