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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宝府[2004]5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4-0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沪府发[2004]10号,今年本区将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经2004年4月5日区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这次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本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含编码)及其数据库系统。
  搞好这次经济普查,对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履行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职能,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报系统,都具有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普查的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教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标准时点
  普查的内容为: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实施
  成立宝山区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普查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普查的组织实施,普查机构须在2004年4月底之前组建完成,并报区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要充分发挥居(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区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顺利进行。
  (二)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广泛深入地宣传普查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案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这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六、普查的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各级普查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列入相应年度预算,并按时拨付到位。
  有关普查的实施方案,由区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印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04-04-09

附件:宝山区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斯福民 副区长
  副组长:朱雅芳 区统计局局长
  龚烨华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莫新华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牛长海 区计委副主任
  黄志刚 区经委主任助理
  倪韶红 区外经委副主任
  林霞芳 区商委副处级调研员
  叶建英 区建委副主任
  龚东耀 区信息委副主任
  刘绪和 区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杨志豪 区人事局副局长
  华建国 区民政局副局长
  方建华 区财政局副局长
  徐 凯 区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杜学元 区教育局副局长
  侯建星 区卫生局副局长
  丁连贵 工商宝山分局副局长
  陈 岸 区质量技监局副局长
  经济普查工作一俟完成,该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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