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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政办发[2004]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2-21 生效日期:2004-02-21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200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已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4号)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采购单位应按规定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予以单独核定和下达。其中,对纳入200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一律实行集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低于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三、各市可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采购需求情况,对省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其中,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可在此目录基础上进行适当补充;对于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可在此标准以下进行适当调整。各市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制定发布后,须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2004年,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组织全省政府采购法执法情况大检查,重点对采购单位执行本级政府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采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管理的行为等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有关部门将按照规定对采购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辽宁省200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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