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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劳社[2004]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2-25 | 生效日期:2004-02-25 |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这次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范围是,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干部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
二、调整标准
(一)企业离休干部
符合条件的企业离休干部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正厅级每人每月增加155元,副厅级每人每月增加130元,正处级每人每月增加105元,副处级每人每月增加85元,科级及其以下每人每月增加65元。
离休干部无职务的,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鲁人薪[1994]4号)的有关规定,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对应职务增加待遇。194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正处级职务增加;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副处级职务增加;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正科级职务增加。
(二)按规定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
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企业离休干部职务级别,以组织人事部门的认定为准。经组织批准离休后享受部(省)、厅局 (地专)、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干部,可分别按享受职级待遇的副职增加待遇。
(二)按职务增加的待遇低于按本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对应职务增加待遇的,可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对应职务增加待遇。
(三)这次根据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对应职务增加待遇的人员,不涉及本人职务认定问题。
(四)符合计发1至2个月工资额生活补贴条件的企业离休干部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这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计发每年1至2个月工资额生活补贴的基数。
四、资金列支渠道
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五、审批程序
这次增加待遇,由企业填报《2003年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增加待遇花名册》(附件1)和《2003年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增加待遇审批表》(附件2),经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增加待遇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写出总结报告,连同《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统计表》(附件3)一并报省劳动保障厅。
这次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离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资金到位,尽快将增加的待遇发下去。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附件:1.2003年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增加待遇花名册
2.2003年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增加待遇审批表
3.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统计表附件(1-3).zip
山东省其他机构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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