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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性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财综[2004]2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4-08 | 生效日期:2004-04-08 |
各市财政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属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性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前已按市政府文件规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城市,在财政部出台新的规定之前,可暂继续征收(见附件2)。目前尚未征收的,一律不得出台征收各类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
二、财政部公布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不含我省的城镇就业义务教育费、职业教育费、宾馆教育费、水产品教育费(简称“四项地方教育费”)项目,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停止征收上述四项地方教育费。
三、各级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公布的项目征收政府性基金,凡未列入该目录的,一律不得征收。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4年04月08日附件:价格调节基金目录.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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