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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财建字[2004]17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2-06 生效日期:2016-12-11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的财政财务管理,现将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有关工作。项目使用单位自行确定代建单位和政府招标产生代建单位的,项目使用单位仍应单独设账加强会计核算,也可以委托代建单位按照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做好建账核算工作。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代建单位的,由代建单位按照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做好建账核算工作。如项目前期工作由项目使用单位自行完成的,项目使用单位可将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移交代建单位统一核算。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应将所有工程、财务资料按规定移交项目使用单位归档管理。

  二、加强基建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项目使用单位自行确定代建单位的,财政部门将财政性资金拨付给项目使用单位,由项目使用单位再拨付给代建单位。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代建单位的,财政部门将财政性资金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政府招标产生代建单位的,可由财政部门自行确定拨付给项目使用单位或代建单位,省级项目暂拨付给项目使用单位。财政部门和项目使用单位应对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三、实行基建资金财政直接拨付试点的项目,基建资金拨付应按照省财政厅制订的《省级基本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试点办法》(浙财建字[2002]109号)等有关规定办理。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施工企业、设备供应商等其他有关收款单位。

  四、认真做好代建管理费的核定工作。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加强对代建管理费的审核,对代建管理费核定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附件: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略)

浙江省财政厅
200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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