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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纠风办关于取消出租车等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培训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价行事[2000]28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9-01 | 生效日期:2000-09-10 |
各地、州、市、县、(区、特区)物价局、财政局、纠风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精神,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秩序进行清理整顿。我们按照《通知》及省政府对此项工作的安排,对贵阳市等地涉及出租车等机动车辆收费项目进行调查,并进行清理。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取消出租车等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培训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如下:
一、贵阳市公安部门在发放出租车(含其它机动车辆)证件时收取的微机打证费,贵阳市物价局对出租车收取的价格鉴定费(年审费),贵阳市交通电台信息费,各地向出租车收取的治安联防费,予以取消。
二、我省公安部门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对关于补充申报公安交警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报告的批复》([1992]黔价非字第116号)规定在各地收取的出租车始发站点管理费予以取消。
三、为减轻车辆负担,公安、交通部门对车辆检测必须依照法规进行,不得任意增加检测次数。无论安全或综合检测都必须检测后出具检测报告,否则车主有权拒交检测费用。交通、公安部门对车辆检测都只能按照检测项目收费,没有检测的项目不能收费。检测不合格的项目,通过维修调试以后,仍不合格的,产生的检测费用应由维修调试部门承担,以减少车主负担。 另外,省政府《关于;加强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1997]36号)已明确,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培训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89)黔公通交第171号)规定收取的学科辅导费,予以取消。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上费用也不得收取。
以上通知从二000年九月十日起执行。九月十日之前的以上项目收费,不予清退。
附:取消出租车(含其他机动车辆)部分收费项目表(略)
贵州省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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