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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枣皮征收育林基金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陕林计字[2000]45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1-15 | 生效日期:2000-11-15 |
佛坪县林业局:
你局佛林发[2000]61号《关于对上市交易的枣皮能否征收育林基金的请示》收悉。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育林基金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林计发[1997]01号)中第二条第三款林副产品生漆、木耳、香菇等,其中包括枣皮在内。为了扶持枣皮经济林的发展,枣皮育林基金减按售价的6%由经营者交纳。
陕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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