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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4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政文[2004]21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6-07 生效日期:2004-06-07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地税局:
  为做好2004年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综合考虑影响各地养老金收支因素的基础上,现下达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收支计划,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支计划的核定。2004年收入计划编制的原则:实行零基预算,不与去年实际收入挂钩;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按上年末参保人数为依据,个体私营、三资等其他企业以统计局提供的上年末未参保在岗职工人数,按一定比例扩面;缴费基数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参照上年实际缴费基数做适当调整。支出计划的编制,在上年实际支出水平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新增企业退休人员、离休干部特需费等各种增加支出因素。按以上原则核定,2004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计划为41亿元,支出计划40.9亿元(不含待遇调整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具体收支计划见附表。

  二、财务管理体制。2004年养老保险基金继续实行“核定收支、全额缴拨、短收自负、节支全留”的财务管理体制。各设区的市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上缴省级;未完成省核定征收计划的(短收)部分由同级政府负担并通过省级财政在上下级财政体制结算中扣缴;实际支出比省核定的支出计划减少部分(节支),纳入地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三、各设区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确保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计划的完成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在本文下达一个月内按省级测算的原则分解收支计划,于7月30日前将计划分解情况报送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4年6月7日

附件:2004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表.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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