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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黔价[2004]16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5-13 生效日期:2004-05-15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财政局、煤炭管理局:
  为提高政府调控煤炭市场价格的能力,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和下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合理配置煤炭资源,调节煤炭市场供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借鉴全国部分省(区、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的模式和一些省(区、市)对煤炭行业收取价格调节基金的做法,制定了《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并经省委、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们。
  附件: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煤炭管理局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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