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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企事业单位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会[2000]7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1-2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为了加强对本市企事业单位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会计报表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现将本市企事业单位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会计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会计报表的企事业单位,必须获得由市财政局颁发的“上海市会计电算化验收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二、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会计报表的格式、内容,必须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凡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会计报表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核。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会计电算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会[1992]30号)的规定,已经过会计电算化验收合格的企业,必须将“合格证书”报主管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备案。主管财政机关根据“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及企事业单位的申请报告,对能否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会计报表进行审核。
上海市财政局
200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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