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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财法[2004]6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03-1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第266号
2003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l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注:根据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已取消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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