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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财税[2005]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5-01-19 | 生效日期:2005-01-19 |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01月1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97号
2004年12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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