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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本级一般预算预备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琼府办[2004]2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3-26 生效日期:2004-03-26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省本级一般预算预备费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政府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省本级一般预算预备费暂行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省本级一般预算预备费的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预算预备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按照省本级一般预算支出额的1%至3%在年初预算中设置的不规定具体用途的当年后备资金。

  三、预算预备费主要用于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救灾、新的政策性因素、年初难以预见又必须安排等增加的支出。预算预备费年终结余主要用于平衡预算。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追加预算申请,原则上延至下年度预算安排时考虑。

  四、预算预备费一般在当年的9月1日以后动用。在9月1日前确需动用预算预备费的,由省财政厅根据省长、常务副省长批示精神逐项办理;9月1日后动用预算预备费,由省财政厅根据各部门申报情况集中受理,提出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后办理。

  五、每位副省长审批预算预备费额度为100万元,由每位副省长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每笔款项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内的,按照副省长核批、常务副省长核定的程序办理手续;每笔款项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副省长向省长或常务副省长汇报后再审批的程序办理手续。

  六、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预算的,由相关单位严格按照预算预备费使用范围提出申请,填报项目申报表(见附件),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长或省长碰头会批准。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涉及预算追加的文件有批示的,由省政府办公厅转省财政厅办理。

  七、省财政厅要按照“控制总量、从紧动用”和“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认真审核追加预算申请,提出动用预算预备费方案报省政府批准。特殊情况急需安排拨款的,经常务副省长和省长批准可先预拨,再补办预算追加手续。

附件:追加预算项目申报表.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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