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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沪财外经[2000]2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4-1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现将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问题的通知》(财外字[2000]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停止征收此项物价补贴,请你们通知所属企业从文到之日起停止向市财政上缴物价补贴。
上海市财政局
2000年4月11日
附件: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问题的通知
财外字[2000]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有关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等补贴(以下简称“物价补贴”)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价补贴的开征是基于我国实行的低工资、低物价、多补贴的分配制度。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努力工作,圆满完成了物价补贴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任务,并将之用于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较好地发挥了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
二、鉴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物价已基本放开,财政用于居民副食品、卫生、保健等方面的补贴性支出数额减少,各地财政机关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从2000年1月1日起,酌情调低企业上缴物价补贴标准或停止征收此项物价补贴。
财政部
200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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