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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关于调整万新村等八个居住区供热补建锅炉房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价房地[2000]61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1-01 生效日期:2000-11-01
 

有关区人民政府,区物价局、财政局、供热办: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住宅集中供热的通知》(津政发(1999)2号)精神,为解决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保证“八大片”三年热化工程顺利实施,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调整万新村等八个居住区供热补建锅炉房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河西区体院北、小海地地区,南开区王顶堤、天拖南、长江道地区,红桥区丁字沽地区,河北区建昌道地区,河东区万新村地区,共8片735万平方米,自2000年9月15日起,锅炉房建设费收费标准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调整为57元。

  二、锅炉房建设费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交纳。如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无工作单位,可由同居一处的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交纳。

  三、交纳锅炉房建设费,企业单位在“应付福利费”项下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福利费”项下列支。

  四、锅炉房建设费,由拆迁片所在区供热办公室收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供热办的管理与监督。

  五、在上述区域内的供热补建工程中所涉及的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其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供热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及室内外供热设施的产权归属,仍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供热办《关于颁发〈天津市关于对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征收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收费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价管字(1994)第8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市供热办下发的关于《天津市三年热化补建供热工程建设费筹集办法和标准的通知》(津政热(2000)11号)中关于征地费标准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供热办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天津市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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