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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价经费字[2000]3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8-28 生效日期:2000-08-28
 

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更好地规范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现将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1、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小区等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公路客运站为承运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按照《河北省客运站收费规则》的规定收取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
  2、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停放机动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具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3、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4、凡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场所,必须有专用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有专人负责管理,不符合此条件的不准收费。

河北省物价局
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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