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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省道五桦线合乐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省价收函[2000]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8-21 生效日期:2000-08-21
 

吉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核定省道五桦线合乐收费站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的函》(吉市政函[2000]64号)收悉。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省道五桦线合乐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1999]29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合乐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按吉林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全省过路、桥、隧道收费标准的通知》(吉交公联字[1994]92号)规定执行。

  二、收费年限:自2000年10月1日即该公路竣工通车之日起开始收费,收费年限确定为15年。如在收费期限内提前偿还完贷款,收费即行停止。

  三、收费需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缴入桦甸市财政局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偿还贷款,严禁挪作他用。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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