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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医疗机构修购基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卫财字[2000]2号京财社[2000]169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4-14 | 生效日期:2000-01-01 |
市属各医疗单位、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中有关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提取及使用的规定,结合我市医疗机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请各医疗单位、各区县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00年4月14日
附件:医疗机构修购基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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