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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十二项“民心工程”实行领导和部门负责制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昌市政办[2000]5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4-2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各委、办、局,社保局、就业局、市区供电局、园艺场: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为了进一步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强化宗旨意识,坚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起每年实施几项“民心工程”项目,并且形成制度,年年坚持,今年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十二项“民心工程”,为了认真实施十二项“民心工程”。经研究,十二项“民心工程”实行领导和部门负责制,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通力协作,认真按照十二项“民心工程”实施方案表的要求,明确分工,确保如期完成十二项“民心工程”任务。
附件:《十二大“民心工程”实施方案表》(略)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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