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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正式下达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和保护对象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价费字[2000]37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0-30 生效日期:2000-10-30
 

自治区海洋局:
  你局“关于要求将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和北仓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的保护对象资源补偿费收费项目转为正式收费项目的请示”(桂海局字[2000]第22号)悉。鉴于我们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4]50号、51号文件以桂价费字[1997]190号文制定的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和北仓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费和保护对象资源补偿费的试行收费标准期限已满,经研究,现正式下达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费和保护对象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山口生态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费和保护对象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和保护对象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表》。

  二、山口红树森和北仓河口两自然保护区的门票费、停车费、游艇费不再划入保护管理费范围,列入经营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法》规定管理。

  三、鉴于北仓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至今尚未实施收费,如需进行收费可暂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1997]190号文制定的试行收费标准执行,其正式收费标准视执行情况另行规定。

  四、其他事项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1997]19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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