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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等关于2000年我区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价电[2000]1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0-31 生效日期:2000-10-31
 

各地、市、县计委、物价局、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地、市分行、县支行:
  为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做好今年秋粮收购工作,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00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586号)和《2000年湖广区粮食收购价格暨购销衔接会议纪要》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贯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0]67号)的有关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稳定秋粮收购价格水平,进一步落实优质优价政策  
  今年秋粮收购价格的安排,要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农业基础地位,有利于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
  (一)稳定秋粮收购价格水平。今年我区秋粮收购价格总体上稳定在去年水平。具体安排是,每50公斤中等标准质量稻谷收购价格为:中籼稻定购价、保护价均为54元;晚籼稻定购价58元,保护价56元。中籼稻、晚籼稻等级差价均为2元。原定今年秋粮收购实行新的国家质量标准推迟到明年执行。
  (二)进一步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优质优价政策,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国有粮食企业要在物价部门指导下,合理安排粮食品质差价、等级差价,适当拉开优质稻收购价格档次,鼓励农户用中、晚籼稻和优质稻交售定购粮任务。农户用中、晚籼稻或优质稻缴交公粮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要将这些品种的定购价与早籼稻、玉米定购价之间的差价补给农民。对优质品种,国有粮食企业要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单独加工、单独销售,在市场销售中真正体现优质优价。根据粮食的内在质量和市场需求情况,对品质优、市场销路好、消费者公认、经济效益高的优质粮食品种,由自治区农业厅、粮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近期内组织评审并公布。同时,要切实做好毗邻地区粮食价格衔接,特别是要做好与毗邻省的粮食价格衔接,促进粮食的有序流通。

  二、认真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  
  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石和核心,是稳定农民种粮收入、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政策的重要意义,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对秋粮收购工作的领导,督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坚决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切实做到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和压级压价收购,不准打“白条”,要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提高服务质量,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方便农民售粮。对收购量超过去年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给予必要的奖励,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对没有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积极收购。经批准可以入市收购保护价范围内粮食的用粮企业,也必须严格执行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其收购价格不得低于保护价。各级物价、粮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行为。

  三、足额筹措粮食风险基金,及时发放粮食收购资金贷款  
  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是确保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关键。各级财政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确保预算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因粮食收购量超过去年、超储库存高于包干基数而需要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地、市、县可向自治区提出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申请,由自治区财政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82号)规定的配套比例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各级财政、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配合,确保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足额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风险基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绝不允许挪作他用。凡发现违反规定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改善金融服务,做好收购资金贷款工作,这是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重要保证。对在保护价收购范围内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收购进度和数量,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在保护价收购范围外的粮食包括等外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按“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简化贷款手续,及时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提供收购资金贷款,以解决农民出售这部分粮食的收购资金需要。

  四、严格执行顺价销售政策,促使市场粮价合理回升  
  各地必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粮食市场宏观调控,改善供求关系,拉动市场粮价合理回升,以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减轻财政与银行负担,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的协调发展。要立即停止分散销售处理陈化粮,避免冲击粮食市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执行顺价销售政策,按照购进成本加合理费用测算确定粮食最低销售价格,不得低价亏本销售。要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强化内部管理,降低成本费用。各级物价、农业发展银行、粮食等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顺价销售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低价亏本销售、冲击粮食市场的企业,要从严查处。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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