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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教育储蓄存款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交银办[2000]10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4-14 | 生效日期:2000-04-14 |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教育储蓄存款会计核算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贯彻执行。各行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使用总行零售业务电子化系统程序的行,总行正在按此规定编制程序,待组织测试后将尽快下发。
交通银行
2000年04月14日
附:交通银行教育储蓄存款会计核算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储蓄管理办法》(交银办〔2000〕95号转发),制定本会计核算规定:
一、使用的会计科目
(一)“教育储蓄存款”的存入与支取均通过“215定期储蓄存款”一级科目下增设的“2157教育储蓄存款”二级科目进行核算。按存期一年、三年和六年设分户核算。
(二)“教育储蓄”使用“人民币存折”,未签发的教育储蓄存款存折系空白重要凭证,收入与付出均应通过“901空白重要凭证”表外科目核算。
二、核算规定和手续
(一)开户时的核算规定和手续
“教育储蓄存款”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储户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开立存款账户,在凭条上摘录存款人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如他人代理的,还应摘录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由储户自定每月固定存储金额,最低起存金额为伍拾元,每一账户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贰万元,即一年期每月最高存储额为1666.67元,三年期每月最高存储额为555.56元,六年期每月最高存储额为277.78元。柜员收妥款项后,根据凭条输入计算机,打印凭条和存折(存折上须注明“教育储蓄”字样),核对无误后,凭条作贷方传票,存折交储户。“教育储蓄”存款可按规定办理挂失。
会计分录为:
借:“1011现金”或其他有关科目
贷:“2157教育储蓄存款”科目
付:“901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
(二)续存时的核算规定和手续
储户每月根据固定存储金额一次存入,凡在当月内任何一天存储的都作为当月份存款。储户要求预存以后月份的存款,可以受理,续存时,每次应填写存款凭条,经办员收妥款项后,根据凭条各要素输入计算机,打印凭条和存折,核对无误后,存折交回储户。如中途漏存,按交银办〔1999〕182号文执行。
表内会计分录同开户。
(三)到期支取时的核算规定和手续
存款到期支取,储户凭存折一次支取本息,办理销户手续。受理时应审核储户所持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1.若能提供“证明”的,受理时柜员应在“证明”原件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等字样的印章,将“证明”或“证明”复印件作存折附件留存。柜员根据存折账号等要素输入计算机,打印利息清单和存折,经复核无误后,存折作借方传票,一联利息清单及款项交给储户。
一年期、三年期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会计分录为:
借:“2157教育储蓄存款”科目
借:“261应付利息”科目
贷:“1011现金”或其他有关科目
2.若不能提供“证明”的,按个人零存整取储蓄存款业务办理,即:一年期、三年期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的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柜员将存折账号等要素输入计算机,打印利息清单和存折,经复核无误后,存折作借方传票,一联利息清单及款项交给储户。
会计分录为:
借:“2157教育储蓄存款”科目
借:“261应付利息”科目
贷:“1011现金”或其他有关科目
贷:“2621代扣缴利息税”科目
(四)逾期支取时的核算规定和手续
逾期支取的,不论是否有“证明”,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均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到期部分按到期支取的核算规定和手续办理。
(五)提前支取时的核算规定和手续
储户在存款到期前如需用款,可以提前支取,需凭存折和本人的身份证件办理全额支取,代他人支取的,还必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受理时,柜员要认真审核存折上摘录的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在存折上加盖“提前支取”戳记。其他手续同到期支取。
1.若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即:
不满三个月:按支取日活期利率和实际存期计付利息。
存满三个月(含)不满六个月:按开户日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和实际存期计付利息。
存满六个月(含)不满一年:按开户日六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和实际存期计付利息。
存满一年(含)不满二年:按开户日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和实际存期计付利息。
存满二年(含)不满三年:按开户日二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和实际存期计付利息。
存满三年(含)不满五年:按开户日三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和实际存期计付利息。
存满五年(含)不满六年: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和实际存期计付利息。
会计分录为:
借:“2157教育储蓄存款”科目
借:“261应付利息”科目
贷:“1011现金”或其他有关科目
2.若不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会计分录为:
借:“2157教育储蓄存款”科目
借:“261应付利息”科目
贷:“1011现金”或其他有关科目
贷:“2621代扣缴利息税”科目
三、计提应付利息的规定和手续
“教育储蓄”的利息计提方法同个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但一年、三年期的利率使用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六年期利率使用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会计分录为:
借:“731利息支出”
贷:“261应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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