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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优惠政策后对原用优惠电单位给予财政补贴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地税发[2000]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09-0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分局: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取消优惠电政策后对原用优惠电单位给予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212号)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纳税人实际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优惠电差价补贴收入,应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取消优惠电政策后对原用优惠电单位给于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 (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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