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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和2001年考试报名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会[2000]5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0-08 | 生效日期:2000-10-08 |
为了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财政部、人事部对原《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已印发,现将修订后的这两个文件予以转发,并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上述两个文件自修订下发之日起生效,有关该项考试的各项工作均按财政部,人事部修订后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联合成立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上海考区办公室,负责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
三、200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01年5月19、20日举行,具体科目和时间安排为:
5月19日9:00-11:30
经济法基础(初级资格)
经济法(中级资格)
5月19日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初级资格)
5月19日14:00-16:30
财务管理(中级资格)
5月20日9:00-11:30
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资格)
5月20日14:00-16:30
中级会计实务(二)(中级资格)
四、本市200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定于2000年10月20日-29日,各区、县均设报名点(报名点及地址附后)。报名条件请见附件即财政部、人事部修订后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对于因特殊情况而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及时报名的考生,原则上可另行安排时间给予补报,补报名的具体时间及地点另定。
有关以后每年度考试报名的事宜或有关考试制度的变化均将另行发文通知。
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报名登记表”,考生所在单位必须对考生所填内容加以核实、确认,并在“报名登记表”上盖章;各报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报名条件,认真审核考生的报名资格,对要求考生提供并作为审核依据的各种证书均不得以复印件代替原件。
六、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实行统一管理,由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共同审批并登报公告。
附件:《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
2000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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