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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北塘大桥转制经营后收费问题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津价费[2000]60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0-30 生效日期:2000-10-30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塘沽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改制经营北塘大桥并延长收费年限的请示》(津开报(2000)74号)收悉。为改善我市基础设施条件,盘活现有资产,进一步完善滨海新区的交通环境,由天津彩虹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与塘沽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合作经营北塘大桥项目。鉴于合作后该项目收费性质将由集资贷款的事业性收费转为企业合作投资的经营性收费等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该项目转制及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北塘大桥收费主体由原“塘沽区大桥管理所”变更为“天津北塘大桥有限公司”,其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收费。

  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暂按转制前的收费标准执行。即按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津价费字(1996)4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费,待经营一段时间后,根据实际经营成本及收益情况,再行研究调整。

  三、北塘大桥经营收费年限暂定为15年,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以后将根据变化情况据实予以调整确定。

  四、转制后的收费站点仍使用“北塘大桥收费站”名称不变。

  五、通行费票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接文后请按规定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

天津市其他机构
200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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