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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津围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价费[2000]58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0-18 | 生效日期:2000-10-18 |
市政工程局:
你局《关于改造后的津围公路设置收费站和收费标准的函》(市政局规费(2000)481号)收悉。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津围公路改造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津政办函(2000)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津围公路是依法投资建设的干线公路,经审核,该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同意在该路设置收费站。
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各种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1吨以下(含1吨)货车,每通行一次收费5元;
(二)20座以下(含20座)客车,1吨以上至5吨以下(不含5吨)货车,每通行一次收费10元;
(三)21座至50座客车,5吨至15吨以下(不含15吨)货车,每通行一次收费15元;
(四)51座以上(含51座)客车,15吨至20吨以下(不含20吨)货车,每通行一次收费20元;
(五)20吨以上(含20吨)货车,各种集装箱车,每通行一次收费35元。
三、在津围公路武清县崔黄口附近设收费站1座,定名为津围公路收费站。
四、津围公路收费年限暂定为20年,从建成收费之日起计算。
五、批准设置的收费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搞好服务。
请你局接文后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天津市其他机构
200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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