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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编办关于加强本市市级机关新建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0-0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级机关新建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市级机关,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市级机关新建、改扩建办公用房(以下统称新建办公用房),均按本意见执行。
二、继续从严控制市级机关新建办公用房。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优先从现有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和加固改造的,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三、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现有机关办公用房资源的协调调度,回收腾退办公用房并统筹再利用。
四、市级机关新建办公用房,无论规模大小,统一由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审批。
五、建立新建办公用房审核联席会议制度,市发展改革委为召集单位,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办(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市委办公厅)。
(一)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审核。
(二)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核实项目单位现有办公用房情况,市编办审核项目单位的机构设置及编制配备,市财政局审核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费用。
(三)优先从现有存量办公用房资源中调剂安排解决。对经审核确需新建办公用房的,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装修标准及运行维护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定。
(四)经市政府批准后,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其中,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管理,建成后的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六、各区县及以下机关新、改扩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参照本意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七、本意见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编办
200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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