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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同荷兰王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及请作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4-10-18 | 生效日期:2004-10-1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和荷兰王国于1987年5月13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部同荷兰王国驻华使馆分别于1987年7月10日和1988年2月4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1988年3月5日起生效,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协定及议定书文本总局已于1987年6月10日以(87)财税协字第013号文检发给你局,请认真研究,切实作好贯彻执行的准备工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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