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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4-10-18 生效日期:2004-10-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于1985年4月1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业经我国外交部和比利时王国外交外贸合作发展部通过各方使馆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使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并明确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1987年9月10日开始生效。

上述协定及其议定书,业经财政部税务总局于1985年4月23日以(85)财税协字第003号文检发给你局。依照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请认真研究,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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