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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年度国有建设单位决算报表》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建[2004]353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4-10-15 生效日期:2004-10-15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2004年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决算报表工作,全面掌握国有建设单位财务状况及建设资金使用效果等情况,现将报表编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国有建设单位决算报表的汇编范围: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在本报表汇编范围内。竣工财务决算已经有关部门批复但仍未还清借款的项目,不在本报表的汇编范围内。

  二、本套报表按照建设单位的隶属关系进行编制、上报和汇总。即:中央级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由中央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汇总,经审核后上级财政部;地方级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由同级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汇总,经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将本地区的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审核后上报财政部。
  中央和地方拼盘建设项目,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比例分别报中央主管部门(单位)和地方同级主管部门(同级财政)。

  三、各部门、各地区及各建设单位要在做好建设单位资金清理、帐务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决算报表,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可靠和合法,并按规定认真做好决算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及上报工作。

  四、中央各主管部门(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2005年3月31日前,将本部门(单位)、本地区审核无误的决算汇总报表、报表编制说明、汇总及分户数据软盘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中央单位分别报经济建设司和相关业务司各一份)。各部门、各地区决算汇总报表以万元为单位上报,分户数据以元为单位上报。报表编制说明应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的全面状况做详细说明,特别是对财政性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要做重点说明。

  五、中央各主管部门(单位)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地区所属建设单位决算报表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2004年度建设单位决算报表有布置、汇总和上报工作。

  六、2004年度建设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将另行下发。

  附件:1、2004年度国有建设单位决算报表(略)
        2、2004年度国有建设单位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略)

财政部
200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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