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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技工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价费字[2000]14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4-26 生效日期:2000-04-26
 

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请求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桂发[1999]29号)中有关精神,经研究,同意从2000年秋季新学期开始,适当调整我区技工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工学校公费生学费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生每学年500元。

  二、技工学校自费生学费收费标准调整为一类学校(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文科、农科类每生每学年1400-1600元,工科一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700-2000元,工科二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800-2200元;二类学校(自治区级、部级重点技工学校和部分办学条件较好的技工学校)文科、农科类1300-1500元,工科一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600-1900元,工科二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800-2100元;三类学校(合格技工学校和尚未评估的技工学校)仍按桂价费字(1996)213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即文科、农科类每生每学年1200-1400元,工科一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500-1800元,工科二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700-2000元。

  三、技工学校的学生宿舍住宿费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桂价费字[1999]066号和[2000]29号文规定执行。

  四、取消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1999]213号文的异地分配培养补偿费收费项目。

  五、技工学校学费收费标准调整后,应严格按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要从严控制代收费项目,除课本费外,不得强制代购或收取住宿生活用品、用具费、劳动工具费、疫苗费、校服费、治安费、卫生费等。

  六、这次调整的技工学校学费收费标准,除住宿费不分新生、在校生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外,实行“新生新标准,老生老标准”。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可视具体情况减免学费、住宿费等。

  七、请各技工学校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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