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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著名专家门诊挂号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费字[2000]1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4-20 | 生效日期:2000-04-20 |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你院报来“关于我院著名专家门诊挂号费的请示”(附院报字发文[2000]14号)悉。为满足广大病患者尤其是疑难病患者的需要,更好地发挥著名医疗专家的作用,增强医疗效应,经研究,同意你院在原开设专家门诊的基础上增设著名专家门诊,门诊挂号费为每人次10元。
收取著名专家门诊挂号费的著名专家除必须是正教授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中华医学会委员、广西医学会专业学会正、副主任委员。
请你院严格按本文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条件,提高收费标准。你院在实施收费前,应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本收费标准自下文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其他医疗机构不得参照执行。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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