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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国税流[2000]40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8-0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将上一年度低排放车型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和减税金额汇总后上报市局。
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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