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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出租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0]3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9-25 | 生效日期:2000-10-01 |
哈尔滨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为进一步减轻出租车行业的经济负担,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运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哈尔滨市出租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额以现行标准为基础下调30%。养路费征收的其他规定仍按黑交财(1996)133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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