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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执业医师资格审核认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发[2000]30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9-15 | 生效日期:2000-09-15 |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执业医师资格审核认定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卫计字[2000]8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注册办法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19号)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执业医师资格审核认定费的批复》(鲁财综字[2000]57号)的规定,现就执业医师资格审核认定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注册办法的通知》规定,医师资格(含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审核认定的范围为1998年6月26日前已经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申请认定的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由县级卫生部门初审,设区的市级卫生部门审核,省级卫生部门终审和认定并报卫生部备案,总计收取一次性资格审核认定费每人40元。
二、上述标准为卫生部门向申请资格认定者收取的最终收费标准,不得因上缴或分成而提高收费标准。各级卫生部门之间的具体分成比例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鲁财综字(2000)5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医师资格认定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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