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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加强工商收费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工商联字[2000]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6-07 生效日期:2000-06-07
 

各市、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
  近来,一些市、县自行出台减免国家规定工商收费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造成省级财政收入流失。根据国务院281号令中有关严格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职责的规定和全省财政工作会议关于各项非税收入加大征管力度,完善征管办法的决定,现就强化工商收费、依法做好工商罚没收入征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经国家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市、州、县(市)及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且不得擅自取消,缩小收费范围或降低收费标准,已经出台的减免工商收费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二、各项企业注册登记费、合同鉴证费属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必须严格按国家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收取。

  三、对“三改”企业及其商标注册变更登记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规定执行,不能再降低收费标准或随意免交,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尤其是破产企业,缓交或免交变更登记费,必须经省财政、省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四、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简称“两费”)的征收标准,要严格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的规定下浮20%执行。具体核定“两费”收取定额,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物价收字(1999)43号)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按现行收费标准下调20%,由各市、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具体定额,需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备案。

  五、对社区服务业的工商收费,要严格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0)11号)有关规定,城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社区内从事为老年人、残疾人、幼少儿、婚姻殡葬服务及社区便民服务等社区服务项目的,必须持有经民政部门认定核发的《社区服务证书》、劳动部门发放的《下岗证明》或《失业证明》,方可享受办照减半收费、一年免收工商管理费、第二年给予减半收取的照顾。

  六、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1998)31号)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对市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预算外资金收入,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纳入省财政专户”,2000年工商部门收取的“两费”已列入省级综合财政预算,全省各小城镇所在工商部门收取的各项管理费必须逐级全额上缴省财政厅。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坚持秉公执法,依法办案,打击各种违法经营行为,要排除干扰,将罚没收入就地足额缴入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汇缴建设银行省分行银财分理处后入省级金库,绝不允许发生有案不查、该罚款不罚,以情代法和办人情案的行为。

  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性收费、罚没职责,对应收不收、应罚不罚,造成财政收入流失的,要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对工商收费、罚没收入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不履行行政性收费、执法执罚职能行为,确保工商收费和罚没收入征缴管理到位。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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