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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文化市场管理有关证照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财综字[2000]7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6-10 | 生效日期:2000-06-10 |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申请收取文化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函》(赣文市字(2000)1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以及《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执法和经营行为,经研究,同意全省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文化市场管理有关证照时收取工本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文化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娱乐场所审核合格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按每套40元收取工本费;其中:《娱乐场所审核合格证》收费暂试行壹年。
二、《音像制品准放证》按每张2元收取工本费;《电子游戏机准营证》按每张3元收取工本费;
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按每套5元收取工本费。
上述收费属预算外资金,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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