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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实行会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注协[2000]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5-16 生效日期:2000-05-16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委托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人员会计证初审工作的通知》(穗财会[2000]280号文)要求,广州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人员申请会计证以及会计证年检的初审工作,统一由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办理。现将会计证的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会计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可以依法独立行使会计人员的职权,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聘任会计专业职务,可以参加会计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可以申请领取从事会计工作三十年荣誉证书。
未取得会计证或所持会计证没有按规定通过年检的人员,任何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担任会计岗位工作。

  二、取得会计证的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2.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3.取得职业高中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包括会计、审计、财政、税收、金融、经济等相近专业)或临时会计证,能独立承担会计岗位工作;4.取得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合格证书(男性在1948年底前出生、女性在1953年底前出生的人员,或者1990年1月1日以后大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人员,可免此证);5.取得珠算六级以上鉴定证书(具备职业高中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可免此证)。

  三、临时会计证实行考试制度。对不具备职业高中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人员,须参加广州市财政局组织的临时会计证资格考试。考试科目为《会计》、《相关知识》两门。考试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进行。两门课程考试同时合格者,颁发临时会计证。
临时会计证自签发日起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可作为各单位任用(聘任)会计人员的依据。持有临时会计证的人员被单位任用(聘用)从事会计工作,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换领会计证。

  四、申请会计证、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均一式二份):1.广州市会计证申请表(可到协会领取);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职业高中以上财经专业学历证书(或临时会计证),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合格证书、珠算等级鉴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4.发证机关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会计证实行年检考核制度。年检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时由持证人境写《广州市会计证年检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连同会计证集中交协会。协会转送发证机关审核无误后,由发证机关在会计证相应年份加盖验证印章 ,发还所在单位转交持证人。
对未按规定参加后续教育,已脱离会计岗位、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发证机关不予办理其会计证年检。对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年检不能通过者,其会计证自行失效。

  六、持证会计人员调离广州市管辖范围,须到原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和转出会计证档案。
持证人员从其他区域调入广州市管辖范围,或在广州市管辖范围内进行调动,其会计证继续有效,无需办理调动手续;年检时在新的工作单位办理年检换证手续。
会计人员只准持有一本会计证。发证机关如果发现持证人员持有两本或两本以上会计证,应通知持证人所在单位限期交回会计证重新确认。逾期不交的,发证机关可吊销持证人的会计证并暂停其所在单位办理会计证。
会计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登报声明作废,三个月后方可申请补发,登报费用应由持证人负担。
持证会计人员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受到两次记大过行政处分或弄虚作假骗领会计证的,发证机关有权吊销其会计证。

  六、各事务所必须推荐一名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工作相对稳定的人员任会计证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会计证的申领、年检及会计人员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请各事务所在2000年6月9日前把名单报我协会。
以上各条如在实行中有什么问题,可向协会反映。

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0年05月16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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