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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员会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委老[2000]4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6-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对本市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提取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特需经费提取标准由原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00元①。
二、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临时困难补助;公费或医疗保险不能开支而离休干部医疗上又必需的药品及医疗器具费用的补助;已故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的临时补助;节日慰问;组织文娱活动及为离休干部订阅书报刊物等。
三、特需经费由各单位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不发放到个人。
四、以上所需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在“离退休人员费用”目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用--离退休人员费用”目列支。
中共上海市委员会老干部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0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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