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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工作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阿府发[2007]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7-02 | 生效日期:2007-07-02 |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工作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阿坝州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工作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搞好阿坝州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工作,提高试点工作各类资金使用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阿坝州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工作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阿坝州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工作任务而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大骨节病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安排和省、州、县财政配套安排资金及社会捐赠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或使用大骨节病财政专项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单位。
中央、省、州已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按原办法执行,原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社会捐赠资金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执行,协议未明确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管理大骨节病财政专项资金的职能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综合防治大骨节病专项资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
州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资金计划的审核。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年度项目计划编制,指导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项目实施单位对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负直接责任,组织项目的实施和办理项目竣工结算和决算。
第二章 预算安排及项目申报
第五条 中央和省安排的大骨节病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严格按下达的预算项目执行。
中央、省对项目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项目申报。
第六条 州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试点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年度实施方案,州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州财政局报送年度项目计划,州财政局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原则,编制州级配套资金年度预算方案,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财政局会同州级项目主管部门下达项目预算。
第七条 大骨节病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用途、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在国家批准的《阿坝州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中已明确的项目,严格按批准的项目组织实施;在国家批准的《阿坝州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中未明确或需要补充的项目,由各县编制上报项目实施方案,经州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州财政局审核后,批复下达项目预算。
第八条 应由县级财政配套安排的项目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配套资金。
第九条 各部门不得在大骨节病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规定之外提取管理费和列支费用,必要的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大骨节病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阿坝州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工作总体规划》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使用报批制、使用公示制、专账核算制、管理报账制、管理审计制和检查验收制。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代表责任制。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实施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二条 大骨节病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资金专调办法。州财政局应当及时将批复的大骨节病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的所在县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对大骨节病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财政报账制,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四条 凡直接补贴农(牧)户的大骨节病财政专项资金,应采用“一折通”等方式,直接补贴到农(牧)户。
第十五条 大骨节病项目工程应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质量监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六条 大骨节病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公示、公告制。大骨节病财政专项资金的公示、公告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利用当地主要媒体将本年度的资金规模、使用方向、分配原则、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地利用公开栏(墙)、项目工程竣工牌、会议及告示等形式将年度内大骨节病财政专项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示公告,增强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保证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媒体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大骨节病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实施部门应及时办理财务决算。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大骨节病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各县审计部门要在每一单项工程完成后及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本部门管理和使用的大骨节病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县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州级财政和州级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相关纪律和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在大骨节病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国家监督中,执法机关不得向项目实施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对大骨节病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或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开支渠道不合理,开支超标、票据不规范以及坐支、挤占、挪用等问题,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07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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